1、为了向公众提供快速、准确、便捷的档案利用服务,制定本服务规范。 2、接待档案利用者,首先规范用语进行问候,询问利用者的利用目的和利用原因。(主要是查明档案利用是否属于资 质审查范围)。 3、根据不同的利用目的,要求利用者出示相关的证件。(利用一般档案,只需出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属于控制利 用范围的,需根据档案资质审查制度,出示相关证件,如产权证、购房协议、执法证、法院、检察院工作证等;律师查 阅档案的,除查看律师证外,还需查看办案委托书)。 4、请利用者填写查阅登记表。 5、根据查阅目的和利用者提供的查阅线索,对已入库的档案通过计算机进行查询(要熟悉本馆哪些档案已经输入计算 机);已接收,但还没有进行系统整理的档案,可进入业务指导科的数据库进行查询。 6、对没有录入计算机的档案,进行手工查询,如利用者无查找能力,接待人员应帮助进行查找。利用者自己查询的, 接待人员给利用者提供合适的分类目录,并讲明查询方法,昼量缩短查询时间。 7、调阅档案提供给利用者,讲明查阅档案时的注意事项。 8、接待人员在档案利用过程中,或在阅档室进行监督,或打开监视器进行观察。 9、对查阅的档案进行复制。对利用完毕的档案进行检查,看是否缺页、破损、涂改现象。 10、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11、在利用者缴费后,将档案复制件交给利用者,作为凭证的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馆印章。 12、利用者没有查到所需档案的,做好解释工作,并提供进一步查询线索。 13、请利用者填写反馈意见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评价。 (责任编辑:江都区城建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