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竣工验收10天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将工程档案(不含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市城建档案馆进行档案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档案馆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备案机关(建设局工程管理科)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 3、 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和质量保修书; 4、 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5、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6、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商品房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 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8、 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 竣工后,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测量,委托有资质单位测量编绘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核准建筑物标高,形成竣工测量报告。
(四)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准确、规范的工程档案。经审核合格并按标准整理立卷的,由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须提供的文件。
(五) 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著录单》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档案主要内容,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责任编辑:江都区城建档案馆) |